从8月1日起,《葫芦岛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海洋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申报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区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区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区域;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其它候鸟的繁殖地、栖息地、越冬地或者主要的迁徙停歇地;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浅海、潮间带和沿海低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它湿地。
办法规定,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排放湿地蓄水;开垦、烧荒;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擅自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办法还对破坏湿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