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编制的《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发布实施。作为一部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顺利实施将对“切实解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围绕着如何以保障供水水质达标为目标,全面推进《规划》的落实,本报记者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水务处处长章林伟。
城市供水面临双重压力
章林伟介绍,当前城市供水行业面临着供水水质标准不断提高与水环境污染带来的原水水质下降的双重压力,安全供水保障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国家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有关规定,以地表水为水源水的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质量,应该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水质,然而根据环保部门2010年的环境公报显示,劣于三类以上的水体(不能完全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近40%。
章林伟说,当前水环境污染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遏制,水源恶化程度不断加剧,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水污染治理的投入,但水环境修复是个漫长的过程,水中大量的溶解性有机污染物,使得传统的净水工艺难以适应。随着我国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不断提高,从1985年老标准的35项检测指标提高到如今新标准的106项,不仅是增项多,而且指标的严格程度也有所提升。比如浊度(病原体、有机物的微污染物载体)标准从1985年的3度降到1度,而1976年的标准是5度,这意味着随着水质标准的提高,相对应的净水工艺也要跟着提升。
章林伟介绍,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对全国设市城市、县城4000多座水厂的原水情况以及设施状况能否满足新的水质标准要求,进行了全面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地方据此编制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经“两上两下”的不断完善,形成了这本《规划》。根据该《规划》,“十二五”期间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范围包括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发展的非县城建制镇),到2020年规划范围扩展到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
城乡区域供水取得进展
近12年来我国城镇供水发展迅速,公共供水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与2000年相比,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新增供水能力0.68亿立方米/日,增长26.67%;新增用水人口2.30亿人,增长85.50%。全国城镇公共供水能力2.90亿立方米/日,占全国城镇供水总能力的74.9%。其中,设市城市公共供水能力2.01亿立方米/日,年供水量410亿立方米,服务人口3.53亿人,分别占设市城市总供水能力、年总供水量和总服务人口的72.8%、80.7%和92.7%;自建供水设施仍然承担着部分供水服务,但服务人口仅占10%左右。
章林伟介绍,“十一五”期间,城乡区域供水取得积极进展,比如江苏太湖流域,在推进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公共供水均等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指导城市安全供水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结合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对我国重点流域地区和典型城市的公共供水厂进行工艺改造试点示范,积累了一批成熟技术和工程经验,印发了《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为全面推动水厂工艺改造奠定了基础;初步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和企业组成的多层次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和技术体系,印发了《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试行)》,提出了针对100余种污染物的应急净水技术,在近40个大中城市示范应用;初步构建了从“源头到龙头”全流程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
目前供水行业面临的问题日显突出。章林伟说,《规划》对当前供水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概括说有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原材料(原水)质量下降、生产产品(出厂水)质量标准不断提高的双重压力下,水厂生产工艺显得落后;同时,服务期超50年的管网占到相当一部分,年久失修、漏失率高。由于水价不到位、资金匮乏,根据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统计,目前供水企业亏损面在50%以上,导致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迟缓。二是供水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还是靠自建设施供水,其水质、水量、水压均达不到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要求。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为89.5%,县城为78.8%,建制镇只有62%;所以,《规划》近期目标提出: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设市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85%、重点镇达到75%,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的用水需求。三是供水水质的质控能力明显不足。相当数量的城市不具备常规(42项)指标检测能力,一些水厂日检(10项)指标检测能力不完备,部分省区不具备新标准全部(106项)指标供水水质监督监测能力,难以对供水水质实施有效监控。四是应急供水设施跟不上,表现在面对突发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或设施故障(“爆管”)等情况时,应急能力脆弱。
规划落实关键是目标任务分解
章林伟指出,针对上述现实问题,《规划》明确了近期及远景目标和任务,根据这些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其中包括:一是加快供水设施改造与升级,应着力解决因水源污染和设施落后造成的供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问题,特别是针对溶解性有机污染物的去除;二是扩展公共供水服务范围,规划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到未来10~20年的城镇化发展对供水的需求;三是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5749)要求,提高供水行业的质控能力。所有城镇水厂都应建设水质化验室,并至少具备10项日常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水厂或供水企业,至少应具备新标准要求的42项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各省区直辖市要具备106项的监督监测能力;四是在对本地供水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体系和健全的措施。
那么,《规划》目标分步实施中如何做到统筹安排,避免盲目建设?对此,章林伟强调,省级主管部门应尽快修编、调整、完善本省规划,尤为关键的是要把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市、县、镇,并落实到建设项目。此外,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包括加大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要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部分优先用于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及时合理调整水价,增强企业筹资能力,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水价不到位进行补贴,对政策性减免水费进行补偿;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供水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章林伟明确指出,作为全国供水行业的业务指导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导。督导措施包括:一是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规划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二是加强对原建设部156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督导;三是探索建立供水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四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供水安全保障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