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宁市相关部门了解到,新的《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将同时废止。
《办法》共分八章,就供水规划和工程建设、供水水源管理、供水设施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城市用水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逐步向周边地区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一体化,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办法》规定,总表用户,以结算水表为界,水表以前的进水管、进水阀门、阀门井、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后,到用户的管道、出水阀门、水表井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安装单元结算水表的用户,以单元结算水表为界,水表以前的进水管、进水阀门、阀门井、单元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单元结算水表后到用户的管道、出水阀门、水表井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的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以进户单元的第一个支点阀门井为界,阀门井、阀门及以前的供水干管、进水管、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单元阀门井以后的出水管、出水阀门及其他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至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距离大于20米,或进水管与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距离时,以第一个分支接管点阀门为界,接管点阀门井、阀门、结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接管点阀门以后的进水管、水表井、水表井的出水阀门由用户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负责。用户不得在结算水表及水表井(包括阀门井)附近设置、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等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计量收费,并按照有关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
同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结算水表的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以结算水表计量收费,内部用量由用户自行抄收,结算水表和内部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因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用户在一个月内纠正外,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期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逾期不纠正的,按用户结算水表的管径流量计收水费。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认定的计量机构提出校验申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未超过规定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并补交差额水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缴,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下发欠费催缴通知,用户在接到催缴通知后连续两个月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用户按规定足额缴纳欠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此外,《办法》规定,供水企业违反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水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供水企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设施,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不按水表显示计量,随意估量这四项内容,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水费、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洁消毒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妨碍或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和抢修、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的将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