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规定,干旱缺水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程项目。
《条例》规定,自治区应建立用水效率、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在紧急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等应急措施。
《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拒不服从统一调度,不执行调度指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科学限水外,在干旱地区,节水尤显重要。《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渠道防渗、小畦灌、滴灌、喷灌、穴播点灌等农田节水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在干旱缺水的地区,因地制宜地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耐旱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