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禁止性与限制性行为,规定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据悉,为确保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安全,征求意见稿对多项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以及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等行为。在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上设置排污口;在输水干线堤顶道路上和南水北调干线湖泊、河道、输水渠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可能造成污染调水水质的行为。对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及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此类严重污染水质安全的行为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