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获悉,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办法规定,市州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将分4级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总量减排未通过考核的,将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该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办法规定,各市(州)政府应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
据了解,四川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实行综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其他各项减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综合考核结果分4级,包括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
办法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对各市(州)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核查督查,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核查督查进行,每半年一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若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将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将各市(州)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四川省人民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降低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地区,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制。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提高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替代系数,提请省政府撤销授予该市(州)的省级环保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省监察机关会同省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问责等。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依照国家规定暂停该市(州)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在总量减排考核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市(州)将被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