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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7月1日起施行排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6/25 10:48:47

  昨日(6月23日),记者从拉萨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拉萨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了过《拉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如果有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或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排水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办法规定,对于擅自封堵排水管道;向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施工泥浆和污水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等;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公共排水设施;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将按照该办法进行处罚。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产生污水以及施工降水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产生污水或者施工降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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