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从我市召开的2013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专项战役总结表彰暨城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专项战役动员大会上获悉,为持续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即日起实施。
《办法》除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职责,还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做出相应规定。
例如,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寺庙、墓地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审批和建设畜禽养殖场;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空域建设高架桥;禁止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陆浑水库上游流域航行。
此外,《办法》还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有企业污染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由环保部门同时对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不当的行政决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对其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该区域实施环境限批,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除此,对辖区工业企业疏于管理,企业违法排污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丧失饮用功能的;对已发现的污染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迟报、瞒报的等行为,都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