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至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成都召开。本次会议将对农村供水、农机安全等多项涉农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审议和修订。其中,《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草案)》为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省基层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从根本上有了法制保障,将为城乡水务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
>>>村镇供水
1210万人饮水不安全明确公益属性
我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也是一个区域性、季节性、水质性和工程性缺水地区,饮水安全问题尤为突出。“目前,我省还有1210万村镇人口饮水不安全,同时,受自然灾害和面源污染等影响,村镇饮水不安全人口仍有变动增加的趋势。”省水利厅厅长冷刚表示,要在2015年内基本解决规划内村镇饮水安全问题,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法制保障。
此外,据记者了解,我省村镇供水人口达7000万人,供水工程管理也面临权属不清、规划执行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等诸多问题,如被抽查的9999处集中供水工程情况显示,盈利的仅占8.2%,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法律手段为群众饮水安全保驾护航,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于是,我省从2009年启动村镇供水立法工作,历时三年,于今年6月24日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送审稿。
记者看到,《条例 (草案)》首先明确村镇供水属于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当地总体规划。“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质十分明显。”冷刚指出,此次立法明确公益性质,是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用地、用电、税收以及维修养护、水价补贴、水质监测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为此,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实行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在办证、税费、电价等方面予以支持,电价可依法申请税收优惠。
在用水计价方面,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并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而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可以协商定价。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鼓励、支持村镇供水协会参与供水管理。在工程管理上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其中,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集中及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产权归群众集体所有,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已在运营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向用水户供水,否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机安全
农机总动力9年增84%修法适应新需要
此次,常委会还将对《四川省农业机器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据记者了解,《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6年,但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依法监管农机安全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2012年底,全省拥有各种拖拉机24万余台,耕整地机械约91万余台,联合收割机1.8万余台,农机总动力3694万千瓦,比2004年增长84%,加上农机流动频繁,农机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原 《条例》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监督管理新需要,亟需修订。”省农业厅厅长任永昌表示。
首先是调整登记注册范围。原《条例》对自走式农机和3.75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实行登记管理,为了与国务院条例保持一致,《条例 (修订草案)》规定,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管理,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耕整机等农机由乡镇政府建立台账。
其次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达到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逾期3个月未办理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公告其号牌、行驶证等作废。
再次是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和操作手盼望享受的保险政策。拖拉机交强险是法定险,但不少地方保险机构变相拒保或变相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条例(修订草案)》为此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依法购买交强险。保险机构不得拒售、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其它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