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县城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在3年之内建设完善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办法将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还规定,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都应当划分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