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为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以只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办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开发房地产、建设宾馆、餐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办法还对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对全省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达标考核制度,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标准为全年所有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频次100%达标。据悉,办法将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