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以岸堤水库为水源的集中供水工程长期安全运行,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日前,市政府出台《临沂市利用岸堤水库水源集中供水水资源费原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1日。
《办法》指出,直接从岸堤水库取水的集中供水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按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原水费。其他从岸堤水库取水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原水费按照有关原则制定,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纳入集中供水企业基本水价。
《办法》规定,水资源费、原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集中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的征收。岸堤水库管理处负责集中供水企业原水费的征收。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和原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水资源费、原水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集中供水企业应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的,由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