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自来水水质发生异常,市民今后可在第一时间获悉。10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实施,除了每季度定期晒水质指标外,各供水企业在遇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作出预警建议。
该《管理办法》指出,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及所属郊区的各自来水公司;石景山、顺义、昌平和平谷等四区的自来水公司等公共供水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其中,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据介绍,水质信息包括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和出厂水全项指标。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出厂水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北京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每季度将反馈情况按照管辖权限报送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有关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该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由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要真实、准确。凡是弄虚作假公布水质数据,或未及时更新、公布水质信息的,将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