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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年要投580亿 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发布日期:2013/9/10 11:30:12

  江苏省日前下发《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二五”后3年,计划在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方面进一步“提质拓面”,总投入将达580亿元。


  “十一五”以来,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已累计投入580多亿元,使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日趋完善,污水处理能力年均增长超过100万立方米/日,目前已达到1330万立方米/日,并实现了全省城市、县城和太湖流域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同时,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全国率先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太湖流域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城镇污水处理COD减排量占江苏省总减排量的70%以上。


  实现四个全覆盖,完成四个转变


  对建制镇污水处理有要求,向厂、网、泥、水并重转变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后3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总体目标:实现4个全覆盖,努力完成4个转变。


  其中,4个全覆盖是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实现污水主干管网全覆盖;科学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实现污水处理高效监管体系全覆盖。


  4个转变是指从注重城市向城乡并重转变;从一镇一厂的传统建设模式向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的集约化发展模式转变;从单纯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向“厂、网、泥、水”并重转变;从单纯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量增长向污水处理标准、资源利用、运行效率等品质提升转变。


  据介绍,江苏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了“硬杠杠”。在污水管网建设方面,江苏省确定到2015年要形成较完善的城市(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有效推进;乡镇要基本形成污水收集主干管网。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方面,江苏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要达90%以上,集中处理率达75%以上。


  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方面,重点实施淮河流域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面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3年内达到75%以上;在节能减排方面,新增COD削减能力约33.4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3.6万吨/年。


  新建管网3万公里


  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在《规划》中,江苏省对新建、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明确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已建和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发挥设施效能。同时,江苏省还积极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太湖流域应加快实施控源截污排水达标区建设。


  到2015年,江苏省计划新增污水管网3.0277万公里。其中,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1.5713万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2345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1.2219万公里。


  如何推进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江苏省决定实行雨污分流制、截流式合流制及合流制共存的排水体制。《规划》要求,江苏境内新建区要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体制,现有合流制地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加快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完善。不具备条件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强污水管网维护,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功能完好。管网设施宜实行划片管理,坚持日常巡视,定期清通检查井及污水管网内的淤泥。


  同时提高处理率与处理标准


  重视提标改造,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规划》提出,在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要重点提高处理率与处理标准。在加快推进苏北、苏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要尽快填平补齐,实现全省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齐头并进”。同时,重点针对淮河流域及沿江地区已建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


  《规划》中,江苏省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设计应考虑进水水质水量的实时变化特征,选择具有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工艺运行应具备相应的调整灵活性。当尾水排入高标准受纳水体或再生利用到工业生产时,必须进行深度处理。建制镇污水处理可采用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等模式并存的建设方式。


  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方面,江苏省要求各地遵循“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优化运行后工程措施,采取优化运行措施后出水水质指标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实施工程改造措施;先内部碳源后外加碳源,进水碳源不足时首先挖掘内部碳源,当出水总氮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采取补充外加碳源措施;先生物除磷后化学除磷,充分发挥生物除磷功能,当总磷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磷辅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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