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近日出台《河源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考核结果将会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办法》规定,环保责任考核主要是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河源市各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而《办法》最受关注的是有7种情况将会被判定为考核不合格或降档。如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判定考核结果则不合格:一是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二是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三是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四是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是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据了解,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将会受到“四重”处罚:一是由市政府通报批评。二是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三是对各县、区政府和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四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市政府将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