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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保护水污染受害人
发布日期:2010/9/29 9:05:11

  今后,水污染侵权案件的受害者有望在维权诉讼中得到环保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日前提交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次审议,其中新增对水污染受害人保护内容,规定环保部门可依法支持受到水污染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受害人经济困难的,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支持。


  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此外,如果是遇到经济困难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过去水污染受害者往往想不到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申诉,受害人往往由于受经济条件、监测技术、专业知识等因素限制处于不利地位。而草案修改稿明确支持水污染受害者诉讼维权,为今后此类案件的顺利立案和取证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今后,北京市地方性立法将改变以往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即表决的程序,采用“二审三通过”的方式,即法规案二审后经修改,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从而进一步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保证立法质量。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也成为首部以“二审三通过”方式进行审议的法规。(记者:李松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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