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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企业排污超标最高可罚100万
发布日期:2010/6/8 12:51:25

  昨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


  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条例》对防治饮用水的污染做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同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的监控,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还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不得无证排放污染物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水的;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无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内容,该证件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违规最高罚100万


  违反本《条例》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高罚款可达100万元。《条例》指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月13日前征求意见


  如果您对该条例有意见和建议,可在5月13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电子邮件地址为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为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也可登录法制办网站,可点击标题下方“发表意见”直接在线发表意见。(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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