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规定经济发达地区2007年底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不能低于1.2元/立方米,我县被省划分为经济发达地区,而现行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为0.8元/立方米,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限期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督查通知》(浙政督[2011]4号)的要求,我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程序,保证政令畅通,依法召开了听证会,梳理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形成并上报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现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0.45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水1.20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企业用水1.20元/立方米;重污染企业用水2.3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30元/立方米。污水集中处理规划收集范围内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征收。
原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含自备用水)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第二、第三(郑家坞)污水处理厂规划污水处理收集范围内的用户(含自备用水)待两家污水处理厂运行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