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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28 10:38:52

  记者从伊犁州法制办了解到,自治州将通过立法形式加强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目前,《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初稿已定,并向社会公布(详见伊犁日报12月27日七版),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


  伊犁河谷流域分布着许多高山峻岭、河流、原始冰川、广阔的山间平原盆地和河谷平原,天山支脉将河谷流域沿东西方向分割成各具特色的多个自然经济地理区,伊犁河横贯其中,形成了“四峡、三谷、一盆地及一河谷平原”的独特地貌。伊犁河谷流域特殊的地理构造和丰富的地貌单元,形成相对完整而独立的生态、经济和地理体系,既是新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新疆乃至整个中亚地区一个独特的自然区域,造就了伊犁良好的自然环境,赋予了伊犁“塞外江南”的美誉。维系这一独特自然区域的核心是伊犁河。伊犁河是我国西部和新疆流量最大的内陆河,也是一条重要的国际河流,是伊犁州最主要的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国家对新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新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时期。伊犁如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


  伊犁州党委、政府根据自治州经济发展态势,结合自治州自然环境特点,科学地、前瞻性地提出了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十一五”期间,我州的发展成就为“十二五”规划奠定了基础,将以煤炭、水能、矿产开发为重点,形成以煤化工、水电、钢铁等开发项目为支柱的工业产业群,伊犁伊犁州直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在我州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对河谷自然环境产生诸多方面的影响。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规避发展带来的环境风险,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是州直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破解的现实问题。


  鉴于此,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经济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作出了“生态立区(州),环保优先”的重大战略举措。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在伊犁召开的环保工作现场会上要求在发展中实现“两个可持续”。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实现“两个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州党委、政府决定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以实现在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中促进河谷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自治州政府及时成立了制定《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领导小组,成立了《草案》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审议通过了《草案》的基本框架。为保证《草案》起草工作的顺利进行,《草案》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伊犁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中的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从8月下旬开始,《草案》起草小组在多次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历时近半年时间,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草案》初稿。


  《草案》按照《新疆生态功能区划》,将伊犁河流域划分为5个功能区,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绿洲农业、草原牧业等多项生态功能,规定了各类型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定位。


  为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草案》中对水电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城镇乡村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进行了专门规定。


  伊犁州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起草,并以地方法律的形式规范河谷流域发展理念和行为,这在伊犁州的发展史上是第一次,表明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和研究,科学地、前瞻性地看到了伊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和产生的影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伊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伊犁州法制办主任桓金良认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重点突出,地域特色明显,这些内容要么是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紧迫而急需的,要么是上位法规定不明确、操作性欠缺的。《条例》中对喀什河、巩乃斯河、特克斯河等源头水保护区的规定,对流域内湿地的保护规定,对露天开采煤炭资源的规定,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规定等,都有着鲜明的地域特征,凸显了我州单行条例制定过程中应该体现出的特色。他同时认为,《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弥补伊犁河流域生态保护中的制度缺陷。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更好地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草案》还规定,制定涉及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根据立法的相关要求,立法过程要广泛听取民意、汲取民智,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今后,我们将按照伊犁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开展研讨会、论证会,听取环保专家、法学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其目的是让我们的《条例》有用、管用和能用,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桓金良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伊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记者: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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