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
办法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分别为:(一)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一点五倍征收;(二)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三)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四倍追缴水资源费。(记者: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