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该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内蒙古水资源分布很不平衡,是严重缺水的干旱内陆地区,不少地方饮用苦咸水及氟、砷超标水,严重影响了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实施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举措,也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民生工程。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运行与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将对加强内蒙古农村牧区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内蒙古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记者:郝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