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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
发布日期:2012/2/13 10:43:32

  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提出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有关部门联网。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监测设备的运行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并保证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真实有效。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其实际污水处理负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或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实际应收污水量的90%。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排污单位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还必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连续稳定运行。因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维护等原因可能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主管部门,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恢复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收集证据,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因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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