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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办法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发布日期:2012/3/9 10:30:42

  日前天津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天津海事局正式发布了《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全面涵盖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内容,适用于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这一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实施。


  天津港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2011年港口吞吐量已达到4.5亿吨,其中散装油类近4000万吨,散装化学品近1000万吨,船舶通航量10余万艘(次),天津海域存在着较大的污染风险,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任务重大,关系到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天津市宜居化城市建设。随着海上运输的繁荣,船舶污染的比重逐年上升,为了挽救日益脆弱的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办法》强调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明确了相关企业,特别是码头、装卸站所赋有的保护海洋环境主体责任,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等单位的污染风险与防污能力专项评估与防治船舶污染专项验收制度,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的环保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要求码头、装卸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管理办法》强化对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监管。明确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在天津海事局公布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强调了对高危险、高污染性货物所采取的包括监护、围油栏布放和强制预洗等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装箱人员、装卸质量和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还调整和完善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置市场。明确了港口、码头、相关船舶作业单位的污染应急预案建设,对预案的制定、定期演练、人员培训、预案的修改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九十六条,全面涵盖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内容,突出制度建设、强调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细化执法程序、深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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