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已正式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规定,深化了监督管理措施,更具可操作性。
为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淮安市于2004年1月出台了《淮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暂行办法》。该办法的施行,有力地规范了该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工作,在保障城乡饮水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竣,省市均出台了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文件,提出了一些具体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与省市新出台的文件有许多不符之处,已经不能适应该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要求。
按照省人大决定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淮安市水利局于去年初组织人员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办法》增加了水源地设置章节,对淮安市的各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分,增设了准保护区;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公布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违反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内容。
《办法》结合“河长制”规定的要求,明确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和污染治理进行了规定,建立了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要求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