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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1/1/27 9:17:33

  将跨流域补偿写入法规;明确各级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案)》,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总结了多年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经验,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要求的实际出发,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扩展了治理保护的内容,细化了原有的规定,吸纳了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了治理保护力度,为省委、省政府根治辽河流域水污染的战略部署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省和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增加治理投入”,体现了政府在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


  条例还对跨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处的河流水质提出了要求,对污染物超过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省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对受污染的市县实行补偿。


  目前我省污水处理率偏低主要是由于管网配套不完善和部分市县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造成的,为确保污水处理厂不成为摆设,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费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针对实践中少数排污企业对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继续违法生产的情况,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强制权,增强了法规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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