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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条例审议通过湖北武汉禁止新建水上餐厅
发布日期:2011/2/10 9:30:31

  湖北省武汉市因水而生、依水而兴,如今又为水而忧。1月11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


  这部专为“水”而立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全市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提供立法保障。此前,武汉市曾先后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而此次出台的条例可谓武汉治水、管水集大成者。


  水域面积大幅萎缩


  号称“百湖之市”和“江城”的武汉市境内江河纵横,湖港交织,长江、汉水交汇于市内,众多大小湖泊镶嵌大江两侧,形成庞大的湖沼水网。全市5公里以上的河流共165条,境内总长2166.4公里;全市共有大小湖泊166个,湖泊水域面积779.56平方公里,占全市水域面积的36.8%。全市水域总面积2117.6平方公里,占武汉市国土面积的25.01%。


  然而,近年来,湖泊等水域面积的大幅萎缩令人堪忧。统计资料显示,上世纪50年代初,武汉市主城区尚有湖泊59个,水面面积273平方公里,到现在中心城区湖泊数量仅为38个,水面面积约122平方公里,水面面积减少了55%。


  武汉市环保部门近期公布,2010年以来,全市有两个湖泊水质好转,1个湖泊水质下降,41个湖泊水质波动,9个湖泊水质稳定。


  禁止新建水上餐厅


  水上餐厅泛滥,一直是武汉湖泊的一大“杀手”。在历经数年的讨论和权衡后,武汉众多水上餐厅的命运有了结果: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将禁止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这是武汉市首次对所有水域餐厅说“不”。


  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湖泊成了餐厅的私家水景和排污池。条例的出台,将终结江城水上餐厅的扩张史。据了解,目前武汉市部分水上餐厅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仅为基础处理,水质不达标,还有少数餐厅为省钱不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要解决这些问题,均需要环保部门日常监管。


  《条例》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及警示标志,禁止设置排污口。对于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湖边乱倒餐馆垃圾,也被严令禁止。《条例》明确,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不得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违者将被处以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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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治理沿湖餐饮


  在武汉,湖滨餐馆对水体的污染极为严重。记者在位于湖北省环保厅大楼附近的风光村看到,数10家餐厅以及餐馆门前的洗车场所沿着东湖而建,环境隐患不言而喻。《条例》明确规定,现有的餐饮场所必须限期治理。


  《条例》中明确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制定整治方案,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不达标的,责令关闭或者搬迁。


  《条例》还规定,从事涉水工程建设以及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水上运输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


  《条例》规定,对不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不实施水资源保护整治计划或涉水工程严重影响水生态的,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员将领行政处分。


  《条例》还提出,市、区政府应设立湖泊整治专项资金。


  投资项目先过环保关


  《条例》共7章54条,从水资源保护规划、用水管理、水污染管理、饮用水安全管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五大方面,对水资源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优于水而忧于水的武汉来说,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是武汉第一部关于水资源的综合性保护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武汉出台了6个涉水法规,包括《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防洪管理规定》、《湖泊保护条例》、《城市排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水土保持条例》,但都只涉及到水资源的某一方面的规范。与此前的涉水法规相比,此次通过的《条例》更为严格,并填补了一些空白,比如对地下水的保护进行细化规定,首次提出对洪水的利用,建立水资源保护责任制等。


  《条例》规定,在制定武汉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武汉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多设一重“门槛”,即应当结合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并征求武汉市环保局和水务局的意见。


  虽然《条例》中的措辞仅为“应当”,环保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已备感欣慰。水务局一位专家称,规划具滞后效应,即规划时未考虑到的问题多年后才产生不良影响,那时再去治理为时已晚。如今《条例》虽只提及“应当”征求环保、水务部门意见,但两部门可据此加大源头治污、防污的工作力度。(记者: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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