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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拟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日期:2011/10/8 10:34:05

   9月27日,省(吉林省,下同)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多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胜堂介绍,目前,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饮用水水源水量呈衰减趋势,有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有的饮用水水源存在被污染的潜在危险,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局部地下水过量开采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城镇还没有备用水源,这些都给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范,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底,我省城镇人口已达到1465.58万,占总人口数53.36%,饮水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亟须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
 
  今年8月3日,环资委召开了立法协调会。8月5日,环资委召开城镇饮用水水源立法座谈会。根据相关部门和部分水源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送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180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9月7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专门设了第六章,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要求编制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建立专业的应急机构和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二是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三是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
 
  条例(草案)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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