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一大亮点是,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篇集中论述,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首次系统、完整和理论化地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
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总体布局,“五位一体”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美丽中国、造福亿万人民,不仅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更是党对人民、对世界的庄严承诺,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照思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深感现在的修正案无论是在立法理念上、高度上、还是在力度上,都与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新要求有较大的差距。《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应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充分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体现党的意志。
在今年9月环境保护部召开的“环境保护法修改座谈会”上,大家认为,应科学把握修法的合理时机,不要仔细斟酌,最好放到党的十八大之后再公布施行,以贯彻党中央的最新精神。现在看是完全必要的。如果匆匆修改和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法》,必将造成较长阶段的遗憾。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应从哪些方面贯彻和体现党的意志呢?
1 把握核心理念和立法目的
应把“维护环境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为公众提供生态产品,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写入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维护环境的公平正义”,包括着维护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公众环境权益等含义。
“生态产品”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概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理念。人们对“生态产品”可能会提出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定义,但基本的“生态产品”则无外乎良好的生态环境,包括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宜居环境,这些都是保障人体健康与和谐幸福生活的“必要的消费品”。
当前,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之一是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由环境恶化引发的种种污染问题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重大因素之一。“开着宝马喝污水”,不是“美丽中国”,也无法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人民不仅需要富裕的生活,还要生态良好的家园、和谐稳定的中国、美丽的中国、永续发展的中国。
2 确立灵魂和奠定基调
在“总则”的第四条中,应写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应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宣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宣示经济发展必须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宣示保护环境的方针与思路。同时,这一条应是整部《环境保护法》的灵魂,并为此后的条款奠定基调。
此外,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施环境损害赔偿、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创造必要条件。特别是应把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作为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从法律上明确下来。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而落实这一制度,则有赖于环境信息公开。如果环境信息不公开,则公众与社会无法知情,也就无法实施环境损害赔偿、无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3 设立环境政策制度专章
党的十八大报告用整整一段的文字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从多个方面给出了题目。而现在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在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度建设方面则几乎没有体现,或者说体现得很不够。
当前,急需推动出台有关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环境损害成本和代际补偿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价格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多种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逐步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内部化,减轻环境保护对行政手段的过度依赖。
因此,《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应充分吸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的有关内容,为以后国务院或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制度、标准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写入以下几点:
一、把环境保护列入国家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国家和地方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超限补偿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二、把“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从现第四条移至“环境政策制度”中,并做进一步展开。
三、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五、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企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六、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七、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
八、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价税。
4 强化责任和考评制度
建议将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相关内容,移至“总则”中,并进一步细化、强化有关表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环境保护法》应明确国务院或有关部门予以进一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环保政绩考核的一般性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近年来提得并不少,但往往流于口号,有的地方甚至仅仅作为一种姿态和幌子,制定考核办法时就没有准备真正执行。在一些地方,引入一些工程、项目和企业时,仍然以GDP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加和政绩与面子上的荣光为事实上的标准,结果把资源浪费了,把环境破坏了,让群众失去了美丽的家园,甚至付出了健康的代价。
因此,应由《环境保护法》或法律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做出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