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海南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海南实现绿色崛起。
据了解,《办法》明确,企业是实施污染物减排主体。政府将通过财税、环保等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落实污染减排资金,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办法》规定,乡镇和村庄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农业源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工业源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及配套装备等,将纳入减排工程体系建设。
在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方面,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减排宣传、减排管理、监督检查等,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同时用于奖励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单位和有关人员和其他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工作的支出。
据了解,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将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确定的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到相关市县和企业,统筹落实减排目标。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海南还将开展减排资金绩效考评,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减排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