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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增加新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11:16:36

  山西省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依法论证的项目将不予批准。11月26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增加这一规定。同时,要求加大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置换力度,把优质地下水优先用于群众的生活饮用。


  山西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而且山西省产业结构单一,需要在招商引资、工业布局、重大项目设置上,从节水角度充分论证,大力发展节水型经济,从源头节水。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条例(草案)》时,增加规定,即:“本省限制高消耗水工业项目、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和农业粗放用水。”同时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地下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安全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山西省地下水超采严重,采矿活动破坏了地下水水系,如不加以限制和管理,将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为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把优质的地下水优先用于解决群众的生活饮用,《条例 (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地下水超采程度,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工程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供水区域水源置换和关井压采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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