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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污染控制区禁止新建污染严重项目
发布日期:2012/11/30 11:49:50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9月28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据悉,牛栏江是云南省的一条重要河流,在省内的流域面积为11426平方公里,干流全长440公里,是滇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活、工业和农业用水水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起着重要作用。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每年将从牛栏江流域补充5.66亿立方米的三类水进入滇池流域,对改善滇池水质将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立法建立协同保护机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杨志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牛栏江的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染、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水土流失等四个方面。例如,嵩明、寻甸、马龙县城以及一些集镇随着人口的增加,所产生的城市垃圾、污水等增多,从而影响了牛栏江的水体质量;流域范围内若干个工业园区建设产生的工业废渣、废水直接影响了水体质量。


  “云南省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从2009年已经开始着手治理牛栏江环境污染问题,效果初显,但仍然面临很多问题。”杨志强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灿章表示,作为补水工程的水源,牛栏江水质不容乐观,牛栏江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杨灿章指出,牛栏江流域面积较大,跨昆明、曲靖、昭通三个市,保护管理涉及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近年来,当地政府为保护牛栏江水环境、改善水质做了许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管理体制与牛栏江保护目标不相适应,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较为突出。各级政府对牛栏江保护经费投入有限,需要多渠道筹集经费,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此外,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护范围、保护主体、保护职责、保护措施等内容,建立流域统一规划和协同保护机制,加大保护力度。


  对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据介绍,该条例共6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区的划分、管理机构和职责、保护和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


  记者注意到,鉴于牛栏江流域面积较大、污染源较为分散、污染种类较多等因素,为了突出保护重点,条例对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即以德泽水库为界将牛栏江流域划分为上游保护区和下游保护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进行保护。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进行保护。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曲靖、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解决牛栏江保护工作职责不清、管理权限不明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使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牛栏江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领导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牛栏江流域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建立由昆明市政府、曲靖市政府、昭通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牛栏江流域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同时,还规定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昆明市政府、曲靖市政府、昭通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保护工作责任主体;牛栏江流域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保护工作;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管工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省级政府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根据各个保护区的范围、功能,明确了各个区域的保护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对不同的保护区以及补水工程设施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以强化保护工作,并针对点源、面源、生活源等污染物的控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措施,确定了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检测和报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牛栏江,实现牛栏江水资源的持续发展利用,需要研究解决生态补偿的问题,建立受益区和保护区资金合理流转的长效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牛栏江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了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草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池、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条例规定,重点污染控制区内除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扩建工业园区;新建、扩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经营性陵园、公墓。水源保护核心区内重点污染控制区、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围河造地、围垦河道;围堰、围网、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挖沙、采石、取土、采矿。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杨灿章强调,为了使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分别规定了部分禁止性行为,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条例的执法主体,规定违反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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