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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2/12/3 10:49:40

  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首部湿地保护专门法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


  据最新调查显示,浙江省湿地总面积111.01万公顷(不含水田面积),相当于我省国土面积的10.9%。其中,西溪湿地2009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也是国内首个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淳安千岛湖湿地、慈溪庵东沼泽区湿地、平阳南麂列岛自然保护区湿地、龙湾灵昆岛东滩湿地和长兴、吴兴太湖湿地被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一直以来,浙江省一直没有较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关于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尽管浙江省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但是浙江省的民众对湿地认识不足,保护意识薄弱,侵占破坏湿地的问题常有发生。这次《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成为湿地保护的有力法律保障。同时,浙江省政府将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湿地知识,完善湿地保护机制,增强民众的保护意识。


  据浙江省林业厅总工程师蓝小光介绍,《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共47条,分总则、规划与名录、保护方式、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6部分。


  《条例》中规定,浙江省将成立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实施1个月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公布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并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此外,浙江省将按照实际情况,实行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3种保护方式。将湿地保护小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针对性的解决小型湿地的保护,使得湿地的保护更加全面。


  蓝晓光工程师表示,今后湿地周围的土地开发将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对因湿地保护而受到损失将依法予以补偿,做出妥善安排。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理想,同时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高度。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大家能从自身做起,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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