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2/12/3 10:49:40

  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首部湿地保护专门法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


  据最新调查显示,浙江省湿地总面积111.01万公顷(不含水田面积),相当于我省国土面积的10.9%。其中,西溪湿地2009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也是国内首个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淳安千岛湖湿地、慈溪庵东沼泽区湿地、平阳南麂列岛自然保护区湿地、龙湾灵昆岛东滩湿地和长兴、吴兴太湖湿地被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一直以来,浙江省一直没有较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关于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尽管浙江省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但是浙江省的民众对湿地认识不足,保护意识薄弱,侵占破坏湿地的问题常有发生。这次《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成为湿地保护的有力法律保障。同时,浙江省政府将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湿地知识,完善湿地保护机制,增强民众的保护意识。


  据浙江省林业厅总工程师蓝小光介绍,《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共47条,分总则、规划与名录、保护方式、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6部分。


  《条例》中规定,浙江省将成立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实施1个月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公布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并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此外,浙江省将按照实际情况,实行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3种保护方式。将湿地保护小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针对性的解决小型湿地的保护,使得湿地的保护更加全面。


  蓝晓光工程师表示,今后湿地周围的土地开发将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对因湿地保护而受到损失将依法予以补偿,做出妥善安排。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理想,同时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高度。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大家能从自身做起,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增强气候韧性,城市的关注点在哪里?——专
贵阳市中心地下32米处,有这样一座再生水
德州市政联合德城区城管开展排水系统集中整
多水源联合调度!引黄济青工程实现“三水四
深规院:助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带头示
贵州黔南:减污染 加生态 “小黄河”变身
广东美丽河湖优秀案例评选出炉!你身边的河
合肥市市级公共排水设施移交工作正式启动
绵阳市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水环境整治提升和
到今年底重庆海绵城市达标面积将超800平
热点资讯排行
1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2中国一冶城建公司海绵城市专利技术获奖
3湖北两校携手推出黑臭水体治理利器
4服务“全域海绵” 赋能城市之美——亚井雨
5新型聚合物检测方法在防治水污染中的应用
6告别“开膛破肚”,排水管网“微创术”了解
7“数字巢湖”让流域水污染“标本兼治
8临沂市“黑臭河水体源头治理一体化污水处理
9美国未来20年将在污水基础设施上花费27
10跨界布局水环境治理!隧道股份环境集团揭牌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