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长春市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取得的又一大突破。“十一五”以来,长春市已出台4部地方环境法规,为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从2012年1月起,长春市着手起草《办法(草案)》。长春市组建了由市政府法制办和环保局相关人员参加的《办法(草案)》起草小组。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多方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办法(草案)》的初稿。
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组利用一年时间,数易其稿,形成了最后提交的《办法(草案)》。
《办法》共19条,让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