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92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办法》将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并对出海边防证件管理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有关规定,《办法》取消了临时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登记证明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进一步明确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申领、携带、年度审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缩短了审批时限。
其中,为了加强对从事出海休闲旅游的渔业船舶的治安管理,《办法》明确随渔业船舶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对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在出海前报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出海渔民证,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根据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证件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共十余项禁止行为。其中,为了加强对青草沙水源地的保护,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青草沙水源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规定,《办法》明确“禁止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青草沙水源地的治安管理提供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