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直排曾让城市“肠道”很受伤,而今后排放污水需持有《排水许可证》,并实行“污”、“雨”分流……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让温州的城市排水管理有法可依。
《办法》提出,城市排水设施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作为单一主体,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市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对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或托管运营。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排放。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现状保留的合流制系统,将根据排水专项规划,通过综合整治和截污纳管等方式逐步改造为分流制系统。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生活污水除外),当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排水方式经市排水公司确认符合地块排水系统要求后,向所在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水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排水标准,并按规定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办法》禁止以下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未经许可或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排放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腐蚀管道及其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等;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向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擅自加压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