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集意见,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将有新的调整,《办法》主要对水价分类、制定以及用户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市民从现在起至今年12月19日,可登录贵州省物价局官方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后,通过邮件(电子邮箱:463122406@QQ.com)或传真(传真:0851-5255647)的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贵州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根据《办法》,今后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主要有三方面的改进或调整。
水价分三类
按照《办法》,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水价制定原则:1:1.5:5
按照《办法》,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保本微利,其它用水合理计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1:1.5:5的比价核定。
在缺水地区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分为三级,各级水量的划分根据满足不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第一级水量,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根据满足较高生活质量需求和市场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各级水量水价标准为:第一级水量水价按核定的基本水价确定;第二级水量水价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1.5倍确定;第三级水量水价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2至3倍确定。
同城同类用户执行同一价格
《办法》允许不同水厂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城同类用户,须执行同一终端销售价格。同时规定,城镇供水应当实行装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推行“一户一表”改造而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通过用户出资、供水企业自筹等方式筹措。新建住宅“一户一表”的建设安装费用应当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价外以任何方式另行收取。
除了规范,城镇供水企业还负有保障城镇供水的安全、正常,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要求的责任。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和司法部门投诉,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