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代拟稿)在网上征求意见,有修改意见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3年2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条例》中规定,因工程施工、维修等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当地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根据响应级别适时启动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同时,对村镇集中供水单实行年审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供水单位必须获得供水资质。村镇供水单位的净水、提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条例》中还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公布监督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以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捕捞、停船、游泳、采砂和从事可能污染、影响水源的任何活动;沿岸保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以泉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的行为;以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集蓄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距水源点5米内不准挖坑、取土、建房;集雨面积内严禁放牧、养殖、堆放垃圾,严禁建厕所、污水池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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