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是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5年来,海南省高度重视环境立法,制定、修改多项条例规定,以破解海南省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建设中的诸多难题。
据悉,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海南省全面修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制定了《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
今后,海南省将制定《海南省饮用水水源防治条例》、《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海南省三沙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为保证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着力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通过立法调研、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立法后评估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在强化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公众有序参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