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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0月1日起调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发布日期:2010/9/15 10:36:15

  11日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决定,从10月1日起,将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每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每污染当量。


  江苏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华文介绍,此次调整是在目前经济形势有所好转,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整的范围涉及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据了解,200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7元每污染当量,2007年7月1日起提高至0.9元每污染当量,经历了无锡蓝藻水污染事件后,2008年江苏省欲将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至1.4元每污染当量,但为缓解金融危机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暂缓了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记者邓华宁 孔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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