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精神,从7月1日开始,淮安市境内发生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有关企业、地区或个人将受到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昨天(7月5日),记者从市环境保护局获得这样一条消息。
据了解,今后淮安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要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实行污泥属地集中处置,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未按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要求的,或者开发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未建成投运的,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涉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