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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规定三峡库区禁建水污染严重项目
发布日期:2011/5/25 13:36:19

  记者在24日召开的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当地拟立法禁止在三峡库区流域建严重污染水体或对水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项目,已建设的该类项目也需搬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重庆市对2002年起实施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改,对三峡库区建设项目的水环境准入制度进行了严格规定,形成《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当日举行的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禁止在三峡库区流域建设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对水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已经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搬迁。同时,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要实施严于重庆市其他流域的环境准入标准,禁止建设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此外,“草案”规定除有安全等特殊要求外,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业项目,要进入工业园区,严格控制在工业园区外扩建化工项目;当地将鼓励现有工业项目迁入工业园区。为确保三峡库区水域水环境安全,按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草案”还规定,三峡水库水域内禁止网箱养殖。


  此次,“草案”还增设“饮用水源保护”专章,将饮用水源划定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进行特别保护,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对在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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