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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下游每年1亿元补偿上游
发布日期:2011/6/7 9:42:03

  让水资源受益地区、受益者为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提供生态保护经济补偿,是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出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日前,新一轮《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1—2015年)》出台,与最初每年筹集2000万元资金相比,2011年至2015年,全市每年将筹集1亿元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


  晋江、洛阳江上游是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5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


  除市级财政投入外,专项资金筹集由下游9个受益县(市、区)按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照《规定》,补偿专项资金30%按流域面积、水质水量、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比例等因素切块分配给上游县(市、区)。主要用于组织实施河道清淤和河床日常保洁及生态修复工程。


  补偿专项资金70%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主要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包括环保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整治及面源污染治理等。


  在这一轮保护补偿行动中,乡镇污水收集、集中处理设施将成为重点支持对象。属非BOT建设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能力予以补助。每新(扩)建处理能力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补助800万元。属BOT建设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由乡镇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或建设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则根据管网管径按公里数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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