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的资金。中央财政设立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集中支持是指对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区域推进,干一个,完一个。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流域包括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南水北调、松花江、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环渤海和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和重要水源地。
办法强调,对集中支持地区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按“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控制投资额予以补助,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补助控制投资额的40%、60%和80%。控制投资额根据“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计算确定。集中支持地区“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包括“十二五”期间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网项目。污水管网建设成本主要包括污水管道、污水泵站等工程建设费用支出,不包括征地拆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