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重庆市清扫城市道路和搞绿化,或不能随意使用自来水了。《重庆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的设想是,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不得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违反规定者要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重庆市鸡冠石、唐家沱两大污水处理厂,用于厂区绿化灌溉、路面冲洗的水源,均属于经过处理的再生水。除此之外,市政部门要求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的部分大型厂矿,也在使用再生水。但这些水源只能自产自销,无法输送。重庆市市政委水务处表示,《条例》对可以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企业作出了限制。虽然该市还不能大规模利用再生水,但《条例》可以确保这些单位再生水利用率。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该市计划引导和鼓励使用再生水,新建工业园区和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推行再生水回用管网设计。具备尾水落差发电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尾水发电设施。鼓励新建居民小区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该市市政委还透露,正着手编制《节水型城市规划》,把再生水利用纳入规划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