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已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