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6.08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6.3万吨以内
■各市(州)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新建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中国环境报记者 于平 长春报道 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吉林省政府日前制订并公布了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提出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36.08万吨和36.3万吨以内。
吉林省提出,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6.0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实现3.56万吨削减能力。松花江流域牡丹江大山断面、第二松花江干流松林断面达到Ⅲ类水质要求,辽河流域东辽河四双大桥断面达到Ⅳ类水质目标,西辽河王奔桥断面达到Ⅴ类水质要求,条子河林家断面化学需氧量不高于100mg/L。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6.3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7.4万吨以内,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9万吨以内,全省二氧化硫实现2.69万吨削减能力。
吉林省要求,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载体,着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稳定形成减排能力,全省力争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80万吨/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今年年底前,各市(州)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长春市不低于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运行,且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新建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同步投入使用。要加大产业调整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及生产工艺。年底前,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录和核准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必须按期关停。列入《2010年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中的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造纸、酒精等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坚决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的项目。防止已经取缔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等企业死灰复燃。
要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停运或无法稳定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给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扣减相应减排量等处罚措施。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依法查处并扣减或取消其享受的脱硫电价。探索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模式,理顺污水处理价格机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确保已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