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省水力发电用水、火力发电贯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按照分步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实现国家规定的我省在2015年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不低于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目标。据悉,我省将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禀赋状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城乡、行业用水的差别和特点,制定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水资源费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缓征政策。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严格计量用水管理,做到计量收费,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在2015年底前,全省用水单位做到计量收费。同时,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记者 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