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1月22日将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表决。
这是湖北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首次提请省人大全体代表表决。此前,《条例(草案)》已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据悉,提请表决的《条例(草案)》有多处亮点:
一是首次专章强化政府责任。《条例(草案)》专门设有一个章节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明确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形成各级政府统筹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条例(草案)》坚持“严字当先”,在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内从严处罚,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排污单位予以处罚的同时,对其负责人也设定行政处罚。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有关信息,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通过开展公益性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为使《条例(草案)》内容全面、科学严谨,湖北省积极探索立法改革,改变以往“关门立法”的格局。
湖北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先后组织立法队伍,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策略,充分借鉴了全国7个省市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通过专题汇报会、论证评估会、在各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征求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吕文艳表示,湖北省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防治水污染任重道远。《条例(草案)》的制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千湖之省”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湖北应注重保护和利用好淡水资源”要求的切实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