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9人赞成,21人反对,14人弃权。”随着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宣布投票结果,1月22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水法”,将为“千湖之省”湖北的水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今年湖北省“两会”期间,各代表团对《条例》提出了260条审议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条例》草案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有96条,经认真吸收、采纳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审议稿提交湖北省人大全体会议审议。这是湖北第一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由省人大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部门法。
通过与之前的《条例(草案)》对照,记者发现,《条例(审议稿)》有一些较大的修改,不仅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处罚,不设上限。同时也加大了对政府的追责力度,在“政府职责”一章中,明确提出了引咎辞职的严厉处罚:“各级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此外,针对瞒报水污染事故的情况,《条例(审议稿)》大幅提高罚款下限至10万元。
据悉,《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