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人们关注的《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要求,小区自动售水机应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同时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管理办法》要求,现场制售饮用水(即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备周围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地面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与周围的畜禽饲养场所、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处理场所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应当在十米以上。同时,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选用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周对设备和出水水质进行巡查、自检,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根据要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